扫码关注
当前位置:首页 > 诚信建设 >最高法修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规定,政府企事业单位
最高法修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规定,政府企事业单位失信后果严重!

   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一并发布的《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两个司法解释和《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一个规范性文件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前一阶段的工作成果。这三个执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将于2017年5月1日开始施行。
   接下来我们来看看《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的主要内容: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六种情形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修改规定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存在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限制消费令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不得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但存在以下四种情形之一不得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
(2)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
(3)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
(4)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方式
1、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并作出决定。
2、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方式
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哪些单位通报?
(1)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2)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3)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此规定的修改,使得失信个人和企业一旦出现失信行为,将会使其曝光在大众之中,后果不言而喻。受到舆论谴责还只是一方面,个人和企业的多种活动和行为将会受到诸多限制。也正是通过此途径,才能提醒所有人及企业组织失信后果的严重性,督促他们诚信经营,促进社会诚信环境的净化及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

上一篇: 交通旅游共建失信“黑名单”将开展试点工程
下一篇: 关于命名 2017年“河北省诚信企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