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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企业申请省政府质量奖须5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为进一步做好河北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和管理工作,经省政府批准,河北省质量奖评审委员会近日印发《河北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规范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程序。
实施细则提出,河北省政府质量奖评审依据是《河北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评审标准是《河北省政府质量奖组织奖评价标准(2016年版)》《河北省政府质量奖个人奖评价标准(2016年版)》。
   河北省政府质量奖设组织奖和个人奖,并设河北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作为“省政府质量奖”附属奖项。申报河北省政府质量奖遵循公开、申请自愿和推荐相结合原则,申报及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
   组织奖申报范围为: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从事合法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的单位和京津产业转移入冀企业(以下统称组织),凡符合申报基本条件的均可申报。鼓励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节能环保产业、现代农业和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旅游、医疗保健、教育等现代服务业的龙头骨干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性强的中小企业积极申报。
   个人奖申报范围为:河北省内从事质量工作的自然人,包括在企业、政府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团体、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等从事质量管理、质量教育和培训、质量科研、质量宣传等方面工作的人员。鼓励为我省产业和行业技术水平提高、技术创新、质量水平的提升做出突出贡献的一线技术工人和工程技术人员积极申报。
河北省政府质量奖组织奖申报须具备5个基本条件:依法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从事合法生产经营5年以上,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质量管理体系健全且运行有效,树立了追求卓越的理念,质量管理制度、方法、模式具有行业特色、本组织特点;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技术创新、标准创新、品牌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在质量水平、技术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经济和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达到国内企业领先水平或先进水平;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产品、工程、服务在近3年各级质量监督抽查(检查)及出口商品检验中全部合格及无重大投诉,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等级为B级以上(含)或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二级以上(含),近5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质量、安全及环保事故。
   河北省政府质量奖个人奖有三个申报条件:
   遵纪守法,遵循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行为符合道德规范,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5年以上,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具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质量管理理念、方法,有突出、明显的创新点,对提高所在单位或行业、领域质量水平和经营管理绩效做出突出贡献。或长期从事质量管理理论研究,研究成果在国内外具有较大影响。或在本职岗位创新运用质量管理理论和方法,在相关领域应用并取得较好效果,管理实践或在本职岗位创新运用质量管理工具,研究成果已在相关领域应用并取得较好效果,实践成果可推广应用。或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积极有效推进质量提升,不断创新工作举措,为促进行业、区域又好又快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个人为所属组织负责人的,所属组织安全生产诚信等级为B级以上(含)或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二级以上(含),近5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质量、安全及环保事故。
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可向以下单位提交申报材料: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质量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省直相关主管部门,省级相关行业协会。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质量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直相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单位,负责组织本辖区或本行业所管理、服务的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申报省政府质量奖,并对其提交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实,签署推荐意见后,向省质评办推荐。对已获得市级政府质量奖的申报组织或个人,可优先推荐。
省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获奖后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省质评办核实相关情况后报省质评委审议同意,撤销其所获奖项,并向社会通报,且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省政府质量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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