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企业家协会章程
(经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河北省企业家协会(英文译名为:HEBEI ENTREPRISE DIRECTORS ASSOCIATION 缩写为:HBEDA) 是经河北省民政厅核准注册登记的全省性社团法人组织。
第二条 河北省企业家协会是全省性的由各种所有制企业有成就的企业家为主体,有专家、学者、新闻工作者参加的联合广大企业家、企业经营管理者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学术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河北省企业家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面向企业,为企业家和企业提供各项服务。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协会建立中共河北省企业家协会党支部,上级党委:河北省社会组织党委。
河北省企业家协会的主要目标是:弘扬企业家精神,树立企业家良好形象,代表企业家和雇主的利益、维护企业家和雇主的合法权益;协调企业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谐稳定;沟通企业家与政府之间的联系,反映企业家和雇主的意愿,配合政府建立一支高素质的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主义企业家队伍为目标。
第四条 河北省企业家协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河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会址设在河北省省会石家庄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河北省企业家协会业务范围是:
1、向会员企业研究、推广、传播新的科学管理理论,并开展相关活动;
2、大力开展以贯彻中央和省有关战略思想和政策为主题的各项学术性、群体性活动、以学习先进典型、交流实践经验为目的的交流研讨活动;
3、经有关部门批准,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向社会推出我省的典型企业和优秀企业家;
4、努力开展以维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为中心内容的雇主服务工作;
5、努力开展以提高企业家素质、为企业培养人才为目的的各项培训工作;
6、适应改革开放、走向世界的新形势,组织企业家开展国内外考察、交流、研讨活动;
7、认真做好保护企业家身心健康为目的的健康管理工作;
8、积极推动企业互联网转型,帮助企业在互联网时代构筑竞争优势;
9、搭建企业与政府的沟通渠道,帮助企业享受和争取国家相关政策及资金支持;
10、促进会员企业间的业务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我会会员的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由企业负责人作为单位会员代表参与协会有关活动并行使相关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河北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2、承认并拥护本章程;
3、有意愿加入河北省企业家自己的组织;
4、企业在本行业具有一定的规模和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和相关备案手续;
2、经秘书处办公会讨论通过;
3、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通过协会组织向政府反映意见和建议;
3、有权通过网络免费发布会员企业信息、形象宣传;获取协会提供的市场信息、经济信息、政策信息等;
4、有权免费获得协会提供的会员企业名单,根据会员需求,协会秘书处负责牵线搭桥;
5、有权向协会提出请求支持、保护和法律帮助的要求;
6、有权享受协会提供的保健、保险、培训、咨询等各项服务;
7、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评选表彰、考察交流、学术研讨等各项活动;
8、参加协会组织的面向社会的有偿服务享受优惠;
9、有权对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进行监督;
10、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2、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关心协会建设,并为协会活动提供方便;
3、根据协会需要,提供本企业相关信息和资料;
4、按规定足额交纳会费;
5、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2、讨论并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中长期任务,重大问题,通过重大提案;
3、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4、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5、选举和罢免理事会和监事会组成人员;
6、决定终止事宜;
7、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 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能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除名;
6、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成员因企业岗位、职务发生变动的,由继任者暂时接任,直至下一次理事会会议予以确认。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1-2名、监事3-5名。监事会成员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职务。
监事会的职责:对协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
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列席协会的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团体出席重要活动,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秘书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负责协会资产的日常运营;
6、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设荣誉会长、荣誉理事,参与本团体活动,为本团体发展建言献策。
荣誉会长条件:担任本团体副会长以上职务两届以上,在任期间对本团体发展给予过大力支持和重要贡献的会员企业离任负责人。
荣誉理事条件:担任本团体理事以上职务两届以上,在任期间对本团体发展给予过支持和贡献的会员企业离任负责人。
荣誉会长、荣誉理事的产生由协会秘书处负责推荐,协会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及自有资产运营收益;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河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有关管理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8年10月30日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河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