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
河北省企业家协会章程
(经第十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河北省企业家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面向企业,为企业家和企业提供各项服务。
河北省企业家协会的主要目标是:弘扬企业家精神,树立企业家良好形象,代表企业家和雇主的利益、维护企业家和雇主的合法权益;协调企业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谐稳定;沟通企业家与政府之间的联系,反映企业家和雇主的意愿,配合政府建立一支高素质的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主义企业家队伍为目标。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北省民政厅。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协会会址设在河北省石家庄市。
第二章 党组织建设
第六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按照组织程序,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名称是:中国共产党河北省企业家协会河北省企业创新职业资格培训中心联合支部委员会。上级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是河北省社会组织党委。第七条 本会变更或注销涉及党员变化时,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单位)负责人参加。党组织应强化思想政治引领,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九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党组织活动阵地建设。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条 河北省企业家协会业务范围是:(一)向会员企业研究、推广、传播新的科学管理理论,并开展相关活动;
(二)大力开展以贯彻中央和省有关战略思想和政策为主题的各项学术性、群体性活动、以学习先进典型、交流实践经验为目的的交流研讨活动;
(三)经有关部门批准,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向社会推出我省的典型企业和优秀企业家;
(四)努力开展以维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为中心内容的雇主服务工作;
(五)努力开展以提高企业家素质、为企业培养人才为目的的各项培训工作;
(六)适应改革开放、走向世界的新形势,组织企业家开展国内外考察、交流、研讨活动;
(七)积极推动企业互联网转型,帮助企业在互联网时代构筑竞争优势;
(八)搭建企业与政府的沟通渠道,帮助企业享受和争取国家相关政策及资金支持;
(九)促进会员企业间的业务交流与合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一条 我会会员的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十二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在河北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承认并拥护本章程;
(三)有意愿加入河北省企业家自己的组织;
(四)企业在本行业具有一定的规模和影响力。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和相关备案手续;
(二)经秘书处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通过协会组织向政府反映意见和建议;
(三)有权通过网络免费发布会员企业信息、形象宣传;获取协会提供的市场信息、经济信息、政策信息等;
(四)有权免费获得协会提供的会员企业名单,根据会员需求,协会秘书处负责牵线搭桥;
(五)有权向协会提出请求支持、保护和法律帮助的要求;
(六)有权享受协会提供的保健、保险、培训、咨询等各项服务;
(七)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评选表彰、考察交流、学术研讨等各项活动;
(八)参加协会组织的面向社会的有偿服务享受优惠;
(九)有权对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进行监督;
(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关心协会建设,并为协会活动提供方便;
(三)根据协会需要,提供本企业相关信息和资料;
(四)按规定足额交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八条 会员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二十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讨论并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中长期任务,重大问题,通过重大提案;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工作机构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和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六)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七)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能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三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1/3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事项须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400人,且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经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七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八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九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三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除名和吸收;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四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十六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九条 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一般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四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会负责人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二条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三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代表本会出席重要活动,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八)负责协会资产的日常运营;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八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四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八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六十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一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六十二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六十五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六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九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理事会审议。
第七十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七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七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发布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四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五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同意,在6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十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4年7月26日第十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