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开展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高级企业培训师、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企业家协会及各行业企业家协会、各直属会员企业及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0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0]50号)》的有关精神以及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全省国家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工作的统一部署, 河北省企业家协会决定于2011年 1 月继续在全省企(事)业单位当中组织开展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高级企业培训师、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3个职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培训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背景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根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先后制定并颁布了人力资源管理师、企业培训师、劳动关系协调师3个职业的《国家职业标准》,并在此基础上面向全社会开展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工作,对鉴定合格者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有效规范和促进了相关企业管理人才队伍的能力养成、素质提高和职业化进程,产生了十分积极和广泛的社会影响。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是由政府代表国家直接出具的从业者上岗和任职的基本资格证明。按照国务院三定方案,该证书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全国通用,并且可以按照国际公约进行国际互换互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企业职工收入的意见》(冀政[2008]60号)以及《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生产岗位高技能人才技术津贴的通知》(冀劳社[2008] 47号)的规定,凡获得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证书者每月增加津贴800元;同时,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冀人社发[2010]13号)的规定,凡在2009年当年退休并在此之前获得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证书者,均可于2010年1月份起每月增加60元的基本养老金。 事实证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国家有益、对单位有用、对个人有利,具有十分明显的社会意义和现实价值。 河北省企业家协会培训部(河北省企业创新职业资格培训中心)是我省第一家专门面向企业开展管理类职业资格认证培训工作的单位,自2001年起,就在(原)国家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及(原)省劳动保障厅的共同指导下,作为全省唯一试点单位开展多个职业的认证培训工作,迄今已培训学员逾两万人。目前,这些学员遍布全省各行各业,真正形成了一支正规化、职业化、专业化的“管理人才大军”,在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人力资源管理师、企业培训师、劳动关系协调师是河北省企业家协会职业资格培训工作当中的3个“重点职业”,其中,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已举办十六期培训班,高级企业培训师、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分别举办了二期和六期培训班。针对上述3个职业,学员们普遍反映,省企业家协会开展的培训工作教学正规、授课精彩,鉴定及格率高,既让大家通过学习“满载而归”,又让大家通过考试“获得身份(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真可谓“一举双得、一石两鸟”。 有关河北省企业家协会10年来举办的各期职业资格认证培训班学习、考试情况,可通过登陆http://www.hbeetc.com详细了解。 二、工作目的 1、协助政府部门大力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一种特殊形式的国家考试制度); 2、借助规范的职业培训以及权威的国家考试,帮助我省广大企(事)业单位培养和造就高技能管理人才队伍,从而进一步强化科学管理、增强市场竞争力; 3、通过考前培训,帮助高技能人才顺利通过鉴定考试,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三、组织管理 1、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与河北省企业家协会培训部(河北省企业创新职业资格培训中心)共同负责考前培训工作,并由人社部劳科所指定专家授课;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组织鉴定考试并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考务管理。 2、高级企业培训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由人社部“中国职工教育培训协会”(简称“中职协”)与河北省企业家协会培训部(河北省企业创新职业资格培训中心)共同负责考前培训工作,并由“中职协”指定专家授课;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组织鉴定考试并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考务管理。 3、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总工会、河北省企业家协会关于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冀人社[2009]33号)》有关规定具体安排。 四、培训鉴定内容 职业名称 培训鉴定内容 高级人力资源 管理师 高级企业培训师 高级劳动关系 协调师 一 人力资源规划 岗位职务描述 劳动标准实施管理 二 招聘与配置 人员素质测评 劳动合同管理 三 培训与开发 培训项目开发 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管理 四 绩效管理 培训课程开发 劳动规章制度建设 五 薪酬管理 培训教材开发 劳资沟通与民主管理 六 劳动关系管理 企业培训教学工作 员工申诉与劳动争议处理 七 培训评估工作 八 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建设 九 指导培训工作 五、培训鉴定对象 职业名称 培训鉴定对象 高级人力资源 管理师 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总监(或分管人事工作的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经理(或人事部主任、劳人处处长)等高层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劳动人事管理)工作的高级职员。 高级企业培训师 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部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培训专责,企业职工教育培训中心专兼职教师。 高级劳动关系 协调师 从事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工作的专(兼)职工作人员,从事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专(兼)职人员 六、培训方式 1、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采取自学、远程视频培训、面授培训相结合的方式。 自学是指学员按照预先发放的教材自主安排学习。 远程视频培训是指学员通过互联网收听收看国家级专家的授课实况录像。其基本特点是:视频录像+同步PPT,效果如同真实课堂,且不受网速带宽的影响。学员交费后即可开通培训账户,进而足不出户地参加学习。有关课件演示可浏览:http://www.hbeetc.com。 面授培训是指在鉴定考试前一段时间内对学员进行集中辅导培训。 上述三种培训方式的结合,是省企业家协会在国内职业资格培训领域的首创,可以增长学员的有效学习时间,保证学员对授课内容充分理解和消化吸收,强化学员的培训效果,进而有利于学员顺利通过鉴定考试。 2、高级企业培训师、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 自学与面授相结合。自学是指学员按照预先发放的教材自主安排学习;面授是指学员集中上课学习。 七、培训及鉴定时间 职业名称 面授培训时间 鉴定考试时间 远程视频培训 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2011年1月15日-1月20日 (1月14日报到) 2011年5月 学员报名交费后即可开通网上视频培训账户进行学习。 高级企业培训师 2011年 1月15日-1月19日 (1月14日报到) 2011年5月 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 2010年12月中旬 待定 八、培训及鉴定地点 石家庄市(具体地点另行通知) 九、培训及鉴定等级 此次只针对上述3个职业的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开展培训及鉴定工作。 十、鉴定申报条件 根据上述3个职业的《国家职业标准》执行,可来电咨询或索取。 十一、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专业能力考核以及综合评审。均采用百分制笔试方式,60分以上为鉴定合格成绩。 十二、证书颁发 鉴定合格者可获得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 十三、有关费用 1、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5800元/人 2、高级企业培训师:5800元/人 3、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2560元/人(政府补贴收费标准) 上述费用包括:报名费、培训费、教材费、鉴定考试费、综合评审费、证书费等。 十四、其它 为保证必要的自学(或网上培训)时间,申报人员需将填写好的《培训报名回执表》(见附件四)及有关费用提前寄(汇)至河北省企业创新职业资格培训中心;河北省企业创新职业资格培训中心将据此向申报人员寄发《国家职业资格鉴定申报表》及相应教材(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将随即开通远程视频培训账户)。申报人员须于报名截止日(2010年12月25日)前将加盖公章的《国家职业资格鉴定申报表》寄至河北省企业创新职业资格培训中心,并经河北省企业创新职业资格培训中心报至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进行审定。 各市、行业企业家协会可在本系统内开展相应组织工作,具体事宜可与省企业家协会培训部联系。 十五、河北省企业创新职业资格培训中心(河北省企业家协会培训部)联系方式 地 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136号(省企业家协会)4楼 邮 编:050011 咨询电话:0311-67660188、67660288、13603117085 传 真:0311-67660296、67660387 联 系 人:张译冉、张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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