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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构成
河北省企业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河北省企业家协会(英文译名为:HEBEI ENTREPRISE DIRECTORS ASSOCIATION 缩写为:HBEDA) 是经河北省民政厅核准注册登记的全省性社团法人组织。
    第二条 河北省企业家协会是全省性的由各种所有制企业有成就的企业家为主体,有专家、学者、新闻工作者参加的联合广大企业家、企业经营管理者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河北省企业家协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据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面向企业,为企业家和企业提供各项服务。
    河北省企业家协会的主要目标是:以代表企业家和雇主的利益,维护企业家和雇主的合法权益;协调企业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谐稳定;沟通企业家与政府之间的联系,反映企业家和雇主的意愿,配合政府建立一支高素质的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主义企业家队伍为目标。
    第四条 河北省企业家协会是中国企业家协会的团体会员,接受中国企业家协会的指导。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河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河北省经济团体联合会)。民政厅为本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接受上述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会址设在河北省省会石家庄市。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河北省企业家协会本着组织、引导、维护、服务的方针发展协会。
    1.向会员企业研究、推广、传播新的科学管理理论;
    2.大力开展以贯彻中央各项战略思想为主题的学术性、群体性活动;
    3.大力开展以学习先进典型、交流实践经验为目的的学术交流活动;
    4.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向社会推出我省的典型企业和优秀企业家;
    5.努力开展以维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为中心内容的雇主服务工作;
    6.努力开展以提高企业家素质、为企业培养人才为目的的各项培训工作;
    7.适应改革开放、走向世界的新形势,积极组织企业家的国际交往活动;
    8.认真做好保护企业家身心健康为目的的健康管理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承认本章程,履行会员权利与义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成为本会会员。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
    1.在河北省境内的由工商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种所有制企业;
    2.各省辖市、各行业、各县级市企业家协会;
    3.其他有关法人组织。
    个人会员:
    1.在企业管理、经济管理研究工作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者;
    2.在企业管理、经济管理实践工作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者;
    3.本会团体会员单位的现职领导。
    第八条 会员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权通过协会组织向政府反映意见和建议;
    3.有权通过网络免费发布会员企业信息、获取协会提供的市场信息、经济信息、政策信息等;
    4.有权免费获得协会提供的会员企业名单,根据会员需求,协会秘书处负责牵线搭桥;
    5.有权获得协会提供的会刊《河北企业家》等免费学习资料;
    6.有权利用协会会刊《河北企业家》彩页进行免费形象宣传;
    7.有权向协会提出请求支持、保护和法律帮助的要求;
    8.有权享受协会提供的保健、保险、培训、咨询、疗养等各项服务;
    9.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评选表彰、考察交流、学术研讨等各项活动;
    10.参加协会组织的面向社会的有偿服务享受优惠;
    11.有权对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进行批评与监督;
    12.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2.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关心协会建设,并为协会活动提供方便;
    3.根据协会需要,提供本企业相关信息和资料;
    4.按规定足额缴纳会费;
    5.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第十条 会员不遵守本章程,协会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1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2.讨论并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中长期任务,重大问题,通过重大提案;
    3.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4.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5.推选会长;
    6.选举和罢免理事会和监事会组成人员;
    7.决定终止事宜;
    8.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根据章程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协会工作。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每年召开一次全体理事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3.审定协会工作计划,讨论决定重要工作;
    4.审议、处理有关议案;
    5.审议会费收支报告;
    6.选举产生协会常务理事会;
    7.选举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8.根据会长提名确定会长助理、秘书长;
    9.筹备、组织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闭幕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1~2次。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1.贯彻理事会的决议;
    2.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3.审定协会各种重大事项;
    4.向理事会提出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建议人选;
    5.向理事会提出各种需要讨论的议案和工作计划。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或副会长主持,秘书长协助领导日常工作。在常务理事会召集困难的特殊情况下,由会长会议行使其职权。
    第十四条 凡担任协会理事以上的领导职务者,在任期间内因工作变化离开原工作岗位后,其协会职务由接替者暂行代理,直至理事会确认。
第十五条 协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由企业现任正职领导担任。
    第十六条 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热心协会事业、关心和支持协会建设。
    第十七条 监事会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指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会员代表组成的对协会的决策和各项活动行使监督、检查职能的机构。本会监事会任期5年。设监事会主席1名、副主席1~5名,成员若干名组成。监事会成员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职务。 监事会或监事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2.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3.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4.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5.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的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协会常设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全面负责秘书处工作。秘书处设副秘书长若干名,由秘书长提名,经会长会审议通过,协助秘书长工作。
    为充分发挥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的领导作用,加强会长、副会长与秘书处的沟通联系,设会长助理1名,专门负责贯彻会长、副会长指示精神,督导秘书处工作。
    秘书处职责:
    1.承担协会日常工作,执行协会工作计划;
    2.代表协会开展各项业务活动;
    3.代表协会与相关组织建立和发展合作关系;
    4.负责申请入会和会员退会事宜;
    5.根据形势要求,提议召开并召集会长会议、常务理事会议研究讨论协会重大事项;
    6.负责设立并管理协会的二级组织;
    7.负责管理协会的财务收支。
    第十九条 秘书处建立党支部。党支部根据党章的各项规定,在秘书处发挥政治领导和监督保证作用。
    第二十条 协会秘书长为我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协会组织体制方面的重大变化,分立或合并等事宜要经过理事会提出动议,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五章 经费与资产

    第二十二条 经费来源:
    1. 会费;
    会费标准为:
    会长单位:2万元/年
    常务副会长单位:1万元/年
    副会长单位:6000元/年
    常务理事单位:3000元/年
    理事单位:2000元/年
    会员:
    (1)大型企业集团:每年3000元
    (2)大 型 企 业 :每年2000元
    (3)中、小型企业:每年1000元
    2.捐赠;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利息;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五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与出纳分离。实行会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审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增、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八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二十九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一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河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河北省经济团体联合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二条 协会在终止前,须在河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河北省经济团体联合会)、民政厅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等善后事宜。剩余财产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三十三条 协会经河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8年6月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河北省企业家协会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河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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